央视3·15晚会揭露了垃圾短信的来源。该报道称,短信群发业务公司之一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短信日发送量达2亿条。目前大部分短信群发业务集中到了几家大公司,其中,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掌握两亿多个手机号码资源。
这些信息是怎么来的,据称有以下渠道:一是用户消费时,如从银行拿到用户在那里办业务时留下了手机信息。二是用户上互联网时,只要留下了手机号码,马上会被我们监控。我们还能收集用户上网后做了什么,上了什么网站。如果这个用户买了剃须刀,或者上了汽车网站,那我基本上判定这是一个男性,知道他消费能力是多少。接受央视采访时,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华北区渠道拓展总监黄会斌介绍,该公司还有一个收集用户手机的“专利技术”。 获取手机用户信息后,分众无线等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垃圾短信。
这一事件牵涉到两个让人关注的问题,一是以上的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是否合理;二是不经同意发送广告信息是否合理。
对上述收集信息的方式,我认为总的来说是正当的。个人信息更大程度的公开,这是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成员个人享受发达的信息带来的便捷、充分了解他人和社会的信息的情况下,自己不得不作出的牺牲。因为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都是用户在消费过程中向不需要保密的第三者留下的,这使他们的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和秘密性,他人利用技术手段集中收集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归类,并不侵犯个人的权益。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在1979年的Smith v。 Maryland中,美国法官这样指出:警察可以从任何公司获取电话号码而不认为损害了个人隐私,因为任何人的电话号码是会向普通人打出的,根据“失败的朋友”的原理,即使你要求电话号码不要告诉他人,这个普通人也不能假设为遵守诺言;已经公开了的信息不再视为秘密。因此,只要是电话号码,就应当假设是可以让任何人知道,警察从电话公司获得电话号码,公司配合查询,不能算是泄露隐私,同理,将一个人的电话提供给任何人甚至于在媒体公开也只是道德问题,而不违法。(Smith v。 Maryland(442 U S 735,1979)。)
但是法律应当对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如美国1986年修订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非法进入电子资料存储系统,系统的服务商虽可以监看储存的邮件信息,但不可泄漏其内容。我国的相关法律如1996年2月1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非法侵入他人保密的网络系统窃取他人隐私的行为当然是被禁止的。分众无线所称的“专有技术”如果是采取了国家禁止的方式,当然是违法的。
现在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垃圾短信带来的骚扰,这是一个新问题。
电话广告是与此非常类似的问题。它体现了商业推销者的言论自由与个人免受他人骚扰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在言论自由被认为是至上的自由权利的年代,人们会认为这种骚扰是难免的。但是也应当有一个限度,以照顾其他文明社会所应当重视价值。
在美国,为了保护民众的权益,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了《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经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2003年6月27日,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式开通了“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这个名单出现后,得到民众的广泛支持和响应,但电话推销商出于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