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客服电话:4007-065-065 转 1000
 
 
 
 
 

我国劳动法治的特点和趋向

作者: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8-03 15:06:29

  •   劳动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劳动法治初步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三十年。劳动法治的提出和推行,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直接要求,更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中国劳动法治发展的三十年历程,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直接相关的过程,也是直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过程。

      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七大部门法律构成之一的社会法的基本内容。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如德国和日本,社会法的基本含义即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这一法律部门作为介于私法和公法之间的第三法域,被我国最高立法机构确认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标志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任务。

      劳动法治是以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本构成的法律制度。劳动法治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以经济和谐和社会和谐为基本目的。劳动者权益本位或称劳权本位是其基本的法律定位。这一法律部门构成的基本依据,是要将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劳动法律的调整达到实质上相对平等的关系。适度的抑制强者和扶助弱者,以实现社会权利和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是法律基本的社会功能,这一功能在社会法领域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中国劳动法治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4年),中国劳动法治的起步阶段。

      从1978年到1984年,这一时期主要是适应改革开放,拨乱反正,实行经济调整,恢复和健全劳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等相关制度。从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配合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开始了市场化的劳动法治的尝试和推进。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规的出台,标志着计划经济的劳动制度开始转变。与在改革中强调包括劳动用工权利在内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条例》的出台,为改革中劳动者权利的保障提供了依据。与当时政治领域中民主理念的活跃和高涨相一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企业改革中的利益平衡。在小平南巡重提改革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颁布,次年,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实施,再到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7年),中国劳动法治的形成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在社会法领域中具有次法典意义基本法,这一法律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界定了劳动者、企业和政府在劳动领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规定了劳动关系和劳资矛盾处理的基本程序,为市场化的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市场化的劳动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包括:1.劳动标准法,主要由工资法、工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等构成。2.劳动关系法,包括个别劳动关系法和集体劳动关系法,作为法律制度由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构成。3.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就业法、劳动力市场服务法和社会保险法。4.劳动行政法,主要包括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规定。

      按照市场化劳动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在这一阶段,劳动立法一方面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实施,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在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行政等法律调整方面,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 7 3 1 2 3 4 8 :
发表评论
 

精彩图文

 
 
 

论坛精华

 

精彩推荐

 

商机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