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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三大问题

作者: 文章来源:新浪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8-15 09:43:30

  •   不要抱着强烈的民族主义去观察和批判反垄断法,把一个复杂的市场竞争生态选择环境简单地划分为本国参与者和外国参与者,这样的主导思想无益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律在西方国家被称作经济宪法,一个国家在反垄断方面的政策导向,实际上反映的是一个社会的整体理性。垄断是一种高度抽象的行为,在一个社会里,社会管理者们能够敏锐地感受到这种行为,并且采取恰当的措施加以管制,这需要很高的智慧和经验,并且需要民众和主流文化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说,一部高水平的反垄断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既是民众的福音,更是民众的胜利。同时呼吁我们的新闻媒体在这一问题上一定不要抱着强烈的民族主义去观察和批判,把一个复杂的市场竞争生态选择环境简单地划分为本国参与者和外国参与者,这样的主导思想无益于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环境。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问题

      根据目前的法律,不同性质的垄断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执法机构进行监管,这样的架构虽然其实际运行情况现在还难以做出估计,但是从理论上讲,存在一个协调成本的问题。如果这种协调成本能够换来更高的效率,那么不妨称其为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手段。但是以往的经验表明,各国的反垄断案例往往都是复杂交错的,比如说,当一个涉嫌垄断的主体既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又存在掠夺性定价,同时还在酝酿大规模的并购活动,这时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对此类垄断行为进行综合的调查和规制,如果执法机构过于分散,或许会带来一定的延缓,而反垄断调查最需要的就是果断有力的快速行动(例如欧盟委员会近年来的一系列反垄断举动)。当然,绝对的统一也许是过于理想化的(即便是西方国家对于垄断市场行为也不是绝对由同一个执法机构规制,也会由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监管),但是我们应当本着不断优化和完善的立法理念,相信随着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经验的不断积累,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新路。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反垄断法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是笔者关注较多的一个方面。围绕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各种观点争论不休。而信息产业又是知识产权最为密集的领域之一,信息产业的重要因素全部都依赖于创新和知识产权。作为最具活力的科技创新领域之一,信息产业是全球竞争的战略重点,对这一产业进行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其中涉及到垄断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第一,信息产业同时面临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规模经济,它的垄断导致厂商提高产量,消费者享有更多的剩余。信息产品更新换代快,厂商即使在取得垄断地位后提价,该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会迅速结束。若要继续保持垄断地位,就必须在原有平台上使产品升级、更新。正如美国联邦法官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所说:“在信息产业里,如果一种商业行为能够维持一段时间,足以坚持到让人向法院起诉,并且法院有时间做出判决,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就一定是有效率的,否则敏感的市场早就做出反应了。”

      第二,信息产业的发展较之其他产业更明显地依赖于创新。新增长理论认为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而技术创新需要某种垄断力量,垄断保护创新者利益、刺激并鼓励创新。经济学家熊彼特在20世纪初就提出垄断是R&D 的必要条件,也是创新的动力。后来各国的经济学家对垄断大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是否有优势进行了很多实证性研究。日本学者发现,在R&D达到一定的规模前,企业规模和R&D呈正比例,在R&D达到一定规模后,企业规模扩大,R&D规模递减。美国学者发现,企业市场份额越大,R&D投资比例越高,但每一R&D实现的技术创新是不一样的,拥有稳定市场份额的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是不大的。但信息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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