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律师是提供正义产品的服务者,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法律人,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而诚信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要求,是关系律师自身形象,体现社会对其评价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并以此来提高律师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诚信可以促进和保障律师正当功能的有效实现,诚信对律师和律师业来说都具有重大价值。
诚信,可以指诚实守信,亦可以指诚实信用,二者的本质内涵是相同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是孔子教导弟子的话,其意义对一般人也是适用的。即使普普通通的人也应当诚信待人,诚信做事。但对普通人来讲,除了在民事法律上的法定要求外,一般说,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力量来具体保证其落实。所以,普普通通的人一直以来就诚信做人,会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还可能得到国家的褒奖;但是若不诚信,除非触及法律底线,一般不会对其具体利益有所损害,仅仅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和良知的反思。但是对特定的人群和职业来说,由于诚信的价值对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甚至成为这个行业生存的基础,那么诚信就不仅仅是道德上的提倡,而会内化为对该行业的强有力的拘束,来规范其中每个成员的行为,使其符合诚信的要求,体现诚信的价值。律师群体和律师业即如此。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这个规范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群体的自治组织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行业规定,是出于对自身行业的高端定位,对自身的正确认识。因为诚信是每一位执业律师的美德和无形资产,诚实守信既是律师个体的职业道德,同时也是律师界一体遵循的公共伦理。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法律服务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专业人员,律师应当恪守诚实守信这一生存和发展之信条,律师业应当是全社会诚信度最高的最讲信用的行业之一。“人无信不立”,这句古语对律师和律师职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律师无信不立,律师业无信不立。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可见律师是严格准入的,是必须依法获得执业证书才可以执业的专门人员。对律师群体来说,其以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达到的目的实质上是正义的实现和高扬。律师是神圣而崇高的职业,亦是风险颇大、须时刻谨慎的职业。正如胡乔木先生对律师的寄语那样:“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这就要求律师和律师业必须诚信为本,诚信对律师和律师业有何价值,这也正是律师诚信价值的体现。
诚信是律师的生存之本,立足之基。律师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参与主体,其职业的崇高无法替代其生存的需要,生存是人类的最基本自然需求。对律师来说,稳定而充足的客户群是其生存的依靠所在,而稳定充足的客户群不是一朝一夕建立起来的,也不是一时一事所能办到的。它需要长期的磨合,持之以恒的可信赖,这是考验律师的品性的,诚信就是一个最为重要的。现实中很多年轻律师不顾自身长远发展,收了当事人的律师费不去为当事人认真尽职尽责地办事,做事不计后果。而成功的律师是不会如此的,成功的律师在步入律师业的那一刻就选择了这项光荣的职业,作为自己毕生所要为之奉献的追求。在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中,会计划几年应当发展到什么程度,做到什么水平,在业界受到如何的评价。律师业有个说法,叫“3581”定律,一个优秀的律师一般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