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发生里氏8级强烈地震造成了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震后又必然涉及大量无主财产的处理。如何妥善处理无主财产,不仅涉及到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良好道德风尚的宏扬、国家财产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如何从法律途径规范无主财产的处理就成为一件很迫切的事。
大致说来,震后无主财产的问题主要由于权利主体的灭失而产生。这些权利主体,既包括一般的公民个体,也包括作为企业法人或股东的特殊个体。商务服务
地震被称为众灾之首,一旦发生强烈地震,其破坏性足以导致大量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有时甚至给整个城市、整个乡镇、整个村庄造成毁灭性的后果。正因为如此,就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其种类主要包括:商务服务
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地震之后,因震灾而死亡的人口会有数目不菲的存款。这部分存款可能没有第三者知晓,可能知晓存款的利害关系人都已不在人世,自然就会成为无主存款。
二、政券帐户上的股票:
在近两年的牛市过程中,不少人把钱投向了股市,从某种程度上说“全民皆股”也不过分。因震灾而突然死亡后,这部分人的股票如果无第三者知晓或第三者与这些股票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会存在一种无人料理的状态,成为无主财产。
三、无主债权:
债权人在地震中死亡后,其债权就会成为无主债权,无人再对这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而债务人就会相应地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商务服务
四、震灾后无人认领的财产:
地震发生之后,会抢救出大量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其他财产。有的财产会被认领,但也有大量的财产因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
五、各类经济实体中的股权:
由于权利主体的灭失,权利主体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的权利可能会因为无人继承或继承人不知晓这部分权利而成为无主财产,使该经济实体中的其他幸存者不当占有这部分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相关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条是《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商务服务
在《民事诉讼法》第175条则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前,确认无主财产的程序有向公证机关提存和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两种,向公证机关提存主要用于合同关系,对于震灾后产生的无主财产,则应走向法院申请宣告财产无主这个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5节专门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的程序。
《物权法》虽对无主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而震灾中产生的无主财产,则应视作遗失物,按照《物权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安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商务服务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震灾产生的上述几类无主财产,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
在地震灾区,各类金融机构应向社会公告,凡是在该金融机构有存款的幸存者或存款者的法定继承人,都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