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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直机关2007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物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1-08 10:58:40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 2006 ] 47 号
关于中直机关 2007 年第一期政府采购
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6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做好中直机关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于 2006 年 12 月进行了中直机关 2007 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公开招标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一)中直各机关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各单位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和复印纸,均应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
(二)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即协议供货限价),合同采购金额不足 120 万元时,各单位应在协议供货限价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项目中标人,即中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三)合同采购金额超过 120 万元的,必须依法委托中直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施行采购。
二、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2007 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向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协议供货限价、折扣以及协议供货商联系方式详见所附光盘)。
三、采购要求
各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过程中,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选择节能认证产品,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和节约型社会建设。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方式
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在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商,并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直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
(二)试行网上竞价系统
对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有特殊的服务、配置、价格需求时,且单项采购预算在 5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可使用网上竞价系统。中直采购中心将中直机关采购人的需求公布在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的公告牌上,在规定时限和协议供货商范围内,按同等质量服务、低价原则确定竞价中标人。参加网上竞价系统的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 网上竞价委托函 (详见附件一),经采购中心核实后,一个工作日内上网竞价,在采购单位要求规定时限内,采购中心反馈询价结果,采购单位按照该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网上竞价系统在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为试运行期。
(三)采购合同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直采购中心统一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含网上竞价系统)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核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各单位、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中直采购中心留存。其中,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一联,由协议供货商按季度汇总报送中直采购中心。
中直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上提供的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平台,由协议供货商通过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中直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四联单无效。
为安全、保密、高效地使用协议供货招标结果,便于管理和操作,中直采购中心编制了中直机关进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单位编码(详见光盘),请中直单位在网上交易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编码。电子合同中“需方”填写本单位“编码”;“主管部门”填写主管部门全称。各单位及所属单位统一使用一个编码。
(四)验收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参加现场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付款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五)付款方式
各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协议供货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协议供货商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五、中标产品价格
协议供货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和中标折扣为最高上限,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有关配件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各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配套的服务条款,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不得对中标产品的价格向上进行调整。如对中标产品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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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向下进行调整时,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对中标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进行相同幅度下调,并将具体调整情况按统一格式上报中直采购中心。协议供货价格的调整情况将通过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www.ccgp.gov.cn )中直机关协议供货专栏公告,各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中直采购中心将聘请社会调查机构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长期跟踪调查,各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中直采购中心反映。
六、权益保护
各单位要充分使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协议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注意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各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国库司或中直采购中心反映。
( 1 )收到用户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 2 )协议供货商自行更换中标产品零部件的;
( 3 )中标的某一型号规格货物被另一型号规格的新产品替代(替代产品配置不能低于原型号)时,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 4 )未能提供承诺的配套服务的。
各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各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中直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 68552269 、 68552272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82272201 、 82273286 (电话和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 1 号院甲 6 号楼 103 房间,邮编 100088 。
附件:
一、 网上竞价委托函
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
三、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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