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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阳光旅程少儿系列保险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08-01-21 10:06:0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   保险责任

      1.《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三十周岁,领取全部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中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3)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

      投保人于保单生效(复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本公司豁免《泰康阳光旅程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剩余未缴的保险费。

      2.《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二周岁、十三周岁、十四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初中教育金一次;十四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3.《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高中教育金一次;十七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三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4.《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分别在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按保单所载保险金额各领取大学教育金一次;二十一周岁领取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领取教育金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累计所缴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计息)

      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教育险金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保单保额的四倍减去被保险人已领取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5.《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60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每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2)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在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仍然可以报销;对于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3)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是指本附加险条款规定的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以上费用须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简称“三目录”)规定的非自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且各项费用应与医师的医嘱和处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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